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情况调研-西安妇女网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情况调研
发布时间:2015-12-09    来源:西安市妇女联合会

2015年5月,为了深入了解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对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影响,西安市妇联权益部组成调研组,以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区县进行了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在确权工作中各地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现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我们归纳总结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呈现鲜明特点。

一是农村妇女自身维权意识不强。调查数据显示,47.1%的妇女表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代表姓名”栏内共同标注夫妻二人名字;52.9%的妇女表示栏内要写丈夫的名字,认为男性是家庭的“顶梁柱”,只要有男人的名字自己的名字有没有写在证上不重要,反映出部分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意识淡薄,面对依法经营承包土地的局面应对不足。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51%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地方搞土政策,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出嫁女也不分给承包地。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城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歧视、侵害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当前农村中以村民会议、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尤其是征地补偿费收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少数村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制定了一些不合法的“土政策”,如: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迁回娘家的不享受;结婚不离家的妇女享受少等等。

四是“农嫁非”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犯。许多农村青年女性进城务工,虽然从户籍上看,她们依然保留着“农民”身份,但是其生活方式、思想意识却已部分甚至完全“城市化”了,在婚姻的选择范围上也更加广泛,出现了大批“农嫁非”的情况。这些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后,娘家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或改由娘家人耕种,由土地所依附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也被取消。对于面临这种情况的农村妇女来说,从身份上看是农民,自然不能享受城市户口的福利,但是也享受不到作为农村人应该有的土地权益。

五是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对于离异妇女,一般情况下会将户口从前夫村迁出,导致土地被收回,但是这些离异妇女回到嫁家后,由于之前的土地已被收回,基于现行的土地政策很难再分配土地。若其不将户口迁出,有时就面临着与前夫土地承包权的分割问题。由于担心执行困难,法院一般不对现在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分割,而是由前夫对农村妇女支付一笔补偿费替代土地承包权的分割,但是这笔补偿费数额通常不高,代价则是农村妇女失去了将来该土地的征用补偿等经济利益,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丧偶妇女在改嫁时也面临着原夫家土地被收回,新嫁入的婆家不一定分配土地的问题。

六是确权登记中妇联组织介入性不高。土地确权工作千头万绪,历史遗留问题多,牵涉范围广,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有的地方为赶工作进度、避免矛盾冲突,不太愿意妇联介入。在基层,大量矛盾纠纷调解和权益维护工作需要落实,工作对象妇女占了较大比例,妇联在这方面有先天优势,各级妇联进入确权工作的主动性有待加强。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严重社会后果是:剥夺了她们应该平等享有的合法权益;固化了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了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助长了农村偏好生育男孩的观念,加剧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第一,传统习俗的作风。传统观念深刻影响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按照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目前中国农村家庭中一般丈夫是户主,无论是以家庭为单位所承包的土地、宅基地,还是土地收益的分配,一般很少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形式,虽说按目前《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婚以后所取得的土地等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这种只登记男性名字的情况还是不利于女性权利的主张。此外,在农村,“男娶女嫁”和“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农村村民中有不少人认为出嫁女当然不再是本村的集体成员,没有理由享有本村的土地及其经济利益,这也影响到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的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

第二,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非”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第三,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非”、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第四,与土地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农村妇女因婚姻而遭遇到土地权益受侵犯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专门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实践中很难落到实处,没能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目前实践中,农村妇女在因婚姻而被剥夺土地权益的情况多是以其出嫁而失去了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但目前法律中并没有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因此,该规定并没有太多实践意义。此外,该规定也不太符合农村实际,有的农村妇女出嫁后的居住地离娘家很远,即使在娘家并未被剥夺土地承包权,让其继续在娘家耕种也不太现实。另外,该条并没有考虑农村妇女与非农男性结婚而并没有失去农村身份情况下等特殊情况。

第五,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很多农村妇女急于摆脱痛苦婚姻的束缚,没有提及土地承包权及其他土地收益的分割问题,即使有这方面的诉讼,通常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很多法院考虑到执行难的问题,不愿意将土地承包权分割等难题与离婚问题一并审理。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策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

一是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宣传力度。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继续深入开展“送法进农村”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报刊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自觉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二是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保障农村妇女应有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把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要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参与作用,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在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上确保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解决外嫁女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促进妇女发展与维权改革法规体系的完善,民主监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国家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从决策层面解决妇女发展权益保障问题。

四是完善相关法律中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解决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和关键,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对因婚姻、户籍等变化影响到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变动做出明确规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晰而引发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建议可用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履行本村义务等来作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标准,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五是加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源头维权,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和农业、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规政策落实。建立的村规民约不能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要认真执行,服务妇女和群众。